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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9平台7月份公开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9-15

2026年7月份环保“12369”举报案件处理公告
序号案件编号承办结果
1260707130100010825接到举报编号为260629130528010818举报单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对群众反映露天晾晒无处理鸡粪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举报情况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情况 鸡粪晾晒地位于宁晋县四芝兰镇侯家佐村村东,2026年6月初,四芝兰镇政府针对该区域粪污晾晒问题已经开展实地排查、核实工作。经调查,该区域地块分别由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三人所有,经营模式为家庭农场,三名经营主体均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且与当地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手续齐全。其中,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三人晾晒土地面积分别约12300平方米、11000平方米、13500平方米,承包农用土地分别为500余亩、600余亩、600余亩。晾晒后的鸡粪主要用于夏、秋收后田间施肥还田,剩余部分对外供应,主要合作供应方为山东果蔬种植大棚基地。 二、调查情况 7月10日,四芝兰镇政府工作人员对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三名农场负责人进行严肃集中约谈,严肃指出露天晾晒、无序堆放的行为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对三名负责人开展了针对性警示教育,现场下达整改要求,一是立即停止露天晾晒鸡粪的违规行为,二是全面清理地块内积存的畜禽粪污,三是清理完成后,对该地块进行旋耕平整作业,恢复土地,消除环境隐患。 截至目前,场地内绝大部分积存鸡粪已完成集中收拢归集,相关清运处置工作正在分批、有序推进,全域大面积粪污堆积突出问题已得到基本整治。现场尚有少量湿粪暂未清运,主要受前期持续降雨天气影响,涉事地块积水淤积严重,粪污含水率偏高,暂不具备安全收拢、转运处置条件,待地块排水晾干、湿粪满足清运要求后,第一时间开展收尾清理,做到粪污清零不留死角。 同时,已对粪污清理完毕的区域同步实施旋耕作业,开展土地平整、地貌恢复工作,持续消除恶臭污染,稳步推进整改工作闭环落实。 三、答复举报人情况 已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举报人表示满意。 四、下一步工作 将督促四至兰镇政府一是紧盯该点位整改收尾工作,全程跟踪督导剩余湿粪清理、地块旋耕恢复等工作,确保问题整改彻底;二是围绕畜禽粪污乱堆乱放、异味治理核心问题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严格规范养殖及粪污处置流程,切实解决粪污污染痛点,改善养殖环境。  2026年8月27日
2260710130528030496接到12369环保举报编号:260710130528030496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的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实际建有两套完全独立、工艺属性、污染物种类完全不同的生产装置,只用一份环评手续同时运营两套生产线,属于典型一环评多用、未批增设生产项目、环评手续严重违法。企业日常生产持续排放浓烈刺激性化工恶臭异味,长期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废气治理设施时常不正常运行,存在废气超标排放、非正常排污问题。铝塑膜裂解工艺会产生可燃裂解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化工艺;废铝冶炼属于高温明火熔融作业。两类高危工序同在一个厂区混合建设布局,无专项安全设计、隔离防护和完备应急处置措施,极易引发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事故,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明知厂区高危工艺混存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监管部门长期疏于排查、不督促隐患整改”环境问题开展现场核查。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河北某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东聚集园区路南三川街西侧,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DP2R8L08,主要经营范围: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和有色金属铸造。 二、调查情况 2026年7月14日,根据信访人投诉信息,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铝废料碎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于2024年12月23日完成审批,审批号:宁环评表【2024】154号。 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铝废料碎屑综合利用项目共分为年加工铝废料碎屑7500吨和年产精密铸造件1万吨两个生产项目,两个项目于2025年年底建设完成。2026年4月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现排污许可证处于审批过程中。俩项目产排污节点已全部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铝废料碎屑加工项目生产工艺:铝废料碎屑—机械投料—裂解炉燃烧—出料—筛分—分离器—冷凝—储油罐—裂解油,产排污节点为:1、燃烧机燃烧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低氮燃烧+水膜双碱法+除雾装置+活性炭系统装置+15m排气筒处理,2、储油罐呼吸废气,经集气管道+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排,3、出料筛分工序废气,密闭间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精密铸造件生产工艺:铝锭和含铝%99铝屑—燃气熔铝—铝灰分离—浇铸—脱模—去冒口—成品,产排污节点为熔铝、浇注、铝灰分离、破碎机和去冒口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 三、处置情况 2026年7月14日,在对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存有少量原辅材料,裂解炉与熔炉有生产过的痕迹,经企业负责人介绍: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安装完成后,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安装后的调试验收,在调试可正常生产后就未再进行过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加快办理排污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进度,在排污许可证下发之后方可验收调试生产。 2026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测,企业未生产,与14日检查时现状一致。 四、答复举报人情况 执法人员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反馈了现场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举报人表示满意。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执法人员将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督促企业精细化管理,对于危害环境的现象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立即依法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2026年8月3日
3260711130528010461、 260711130528010489接到260711130528010461、260711130528010489号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就群众反映“河水发臭等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群众举报异味的河道为汪洋沟,汪洋沟全长69.8公里,位于子牙河水系滏阳河上游,发源于石家庄市,流经赵县,并由赵县向南入邢台市宁晋县,在宁晋县小河口村和铺头村间与滏宁渠相接,在东曹庄村汇入滏阳河,是石家庄市及沿途县市一条重要的平原排涝河道。 二、举报内容核查情况 7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反映的汪洋沟东曹庄闸点位进行现场核查时,河水已恢复正常,该河道共涉及6个入河排污口,通过查阅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均显示达标排放。经分析研判,河水发臭主要是因为7月7日石家庄及沿途县、市普降大雨,河道水位激增,汪洋沟侯口段处于河道拐弯处,且建有河道闸涵,上游来水在此处流向发生改变,水流冲击力增强,持续冲刷扰动河床底泥,底泥当中沉积有机质长期厌氧发酵,致使水体释放刺鼻异味,导致水质感官较差,此情况为突发异常情况,目前该段河道水流平稳,无异味情况。 三、答复举报人情况 根据举报人所留信息进行答复,经解释,举报人表示认可。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做好河道水质排查监管,加强出入境水质监测,对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溯源排查;二是做好信息共享,加强上下游工作联系,及时共享辖区内水质变化,合理调控河道水质;三是做好宣传引导,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 2026年7月16日
4260712130528010246接到举报编号260712130528010246环保举报受理单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举报内容不属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宁晋县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企业主要原料为玉米,加工生产玉米淀粉,生产工艺为原料→净化→浸泡→粗磨→胚芽分离→精磨→纤维分离→蛋白分离→离心洗涤、脱水→气流烘干→成品。该企业环境治理设施配套建有袋式除尘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二级碱液洗涤塔等。该企业一园区淀粉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于2021年9月13日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批复,于2013年9月21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30528601068705W001P,有效期自2022年03月04日起至2027年03月03日止。 二、现场核查情况 2026年7月16日下午,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治污设施正在运行。紧邻举报人住宅小区的排气筒为企业异味治理吸收塔排放口,该企业亚硫酸制备、转鼓真空过滤、玉米蒸发不凝气、浸泡、破碎、洗涤、分离、车间储罐废气经二级碱液洗涤塔处理后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污染因子涉及臭气浓度等污染物,该排放口位于举报人住宅小区西北方向,现场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和表1标准限值要求。 三、答复举报人情况 执法人员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反馈了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监测结果,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二是深化非现场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三是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6年7月17日
5260715130528010501接到举报编号260715130528010501环保举报受理单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群众反映的问题 群众反映“该加工厂在村内私自加热废旧泡沫生产塑料颗粒,生产期间释放刺鼻有机废气(苯乙烯),尤其破碎泡沫的时候粉尘很大,然后把破碎的泡沫加热融化成颗粒,气味严重影响附近村民日常生活;冷却废水随意排放,机器噪音扰民,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废气处理设施没有安装,上面图片就是就过加热以后生产出来的颗粒请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 二、企业基本情况 经与举报人联系确定反映问题点位是某某塑料加工厂,位于凤凰镇南曹村村北,法定代表人贾某某,主要原料为泡沫塑料,加工生产塑料颗粒,生产工艺为原料→粉碎→上料→挤出→切粒→成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油烟净化+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该企业塑料颗粒加工项目于2013年7月26日经宁晋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宁环评表【2013】121号),于2020年5月30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登记编号:hb130500500000986W001Y,有效期自2025年05月08日起至2030年05月07日止。 三、现场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车间内可嗅到异味,未发现生产废水排放迹象,生产用水为冷却循环水、不外排。破碎设备安装在车间内,环评批复要求“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车间内必须安装排风扇,通过粉尘在车间内自然沉降和通风换气,确保无组织排放的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颗粒物周界外浓度≤1.0mg/m2。”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冷却废水随意排放,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废气处理设施没有安装”等问题不属实。生产时机器产生的噪音和扬尘可能会对周边产生影响。 四、处理情况 企业负责人表示市场行情不好,同时为了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决定把产生异味的挤出工序拆除。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企业已将挤出设备拆除。执法人员要求其加强车间密闭,杜绝扬尘和噪音对周边产生影响。 五、答复举报人情况 执法人员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反馈了现场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举报人表示满意。 六、下一步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二是深化非现场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三是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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