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气象台2026年9月21日17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计今天夜间到明天白天多云间阴,22日早晨有雾,北风转南风2~3级,18℃~29℃;明天夜间到后天白天晴间多云,南风转北风2~3级,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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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道停车位问题 留言时间:2026-09-14
答复内容:
交管大队辖区警力对该路段巡逻管控,对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非机动车进行清理,未发现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的“僵尸车”,下一步将持续增加该路段巡逻频次,改善该路段停车秩序。
答复部门: 交警大队 答复时间:2026-09-16
丧葬费问题 留言时间:2026-09-09
答复内容:
根据邢台市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尚未设立丧葬费。
答复部门: 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6-09-11
小区跳蚤问题 留言时间:2026-08-29
答复内容:
我局已督促该物业企业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消杀,同时对楼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开展全覆盖消杀作业,并建立消杀台账,增加公共区域清扫频次,及时清理垃圾和卫生死角,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为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答复部门: 住建局 答复时间:2026-09-02
咨询档案问题 留言时间:2026-08-28
答复内容:
可以存放到宁晋县人力资源市场 办公地址:宁晋县和平大街118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B03窗口 需准备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学信网打印电子注册备案表、密封成人本科档案 联系电话:0319-5883731
答复部门: 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6-09-02
商户占用停车位问题 留言时间:2026-08-12
答复内容:
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处理,并已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未发现通过放置锥桶、轮胎,设置隔离等方式占用划定的公共停车位情况。 二、执法人员对状元路段东西两侧商户进行了法规宣传教育。依据《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已现场告知相关商户,门前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不得违规放置锥桶或采用其它方式妨碍公共资源合理利用。 三、“天和城售楼处接待中心”门口停车场为小区内部停车场,由此处物业进行管理。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答复部门: 城管局 答复时间:2026-08-14
公园设施问题 留言时间:2026-07-29
答复内容:
经核查,状元郎游园内最高的健身设施最高点距地面约2.6米,手握部位距地面约2米,地面铺设柔性材质,设施显著位置印有提示信息,提醒游客根据年龄和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健身项目。 该设施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24)中国国家标准关于跌落高度及缓冲层设置的相关规定。 目前,该游园处于项目管护期内,由施工方负责日常管理。针对反映人提出的安全问题,我局已向施工方明确下达要求,责成其加强游园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答复部门: 城管局 答复时间:2026-07-31
路灯问题 留言时间:2026-07-24
答复内容:
收到反馈问题,我们第一时间确定具体位置信息,经沟通所提及的路段路灯不亮问题,是西仓路因道路施工对路灯电缆造成局部损坏,我们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此施工路灯断电的安全措施,待此路段施工完成后,我们将及时修复损毁线路,此路段路灯将恢复正常照明。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城管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答复部门: 城管局 答复时间:2026-07-28
2026残联意外险 留言时间:2026-07-10
答复内容:
你好,分为一下几种情况: 1.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给付身故金6000元。 2.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医疗金,每人每年最高赔偿意外医疗费1500元。 3.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以40元/天标准赔偿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津贴金,单次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住院免赔日数:3日。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通过拨打95519客户服务专线、互联网线上自助(中国人寿寿险APP、微信小程序、分公司微信公众号、宁晋支公司客服电话0319-5801666)报案受理人员将及时记录报案信息并提供相应理赔服务。
答复部门: 残联 答复时间:2026-07-14
退役军人优待证问题 留言时间:2026-07-03
答复内容:
可以补办,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所属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补办,一般1-3个月办理周期(以银行制卡时间为准)。
答复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局 答复时间:2026-07-07
停车位问题 留言时间:2026-06-22
答复内容:
接到群众反映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您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状元路颐和明珠小区十字路口周边因人车流量较大,存在个别临街商铺使用锥桶、杂物等占用门前公共停车位的现象;同时,该路口周边确有摊贩占道经营行为,对交通通行造成一定影响。 二、已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 清理占用停车位障碍物。 执法人员已要求沿街门店对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锥桶、小推车等杂物进行了现场清理。同时告知各临街商户,门前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不得妨碍公共资源合理利用。 2. 整治占道经营行为。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商贩进行了清理,引导其至指定区域合法有序经营。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安排专门人员对该路段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使用锥桶、隔离墩或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立即进行劝止、搬移;同时加强占道经营巡查管控力度,发现违规摆摊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置。
答复部门: 城管局 答复时间: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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