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关于张晓迪、张利华诉宁晋县旭超塑料制品厂拖欠工资一案的公告
宁晋县旭超塑料制品厂:
本委依法受理了宁劳仲案字【2025】第32号张晓迪、张利华与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现该案已办结。本委多次致电,均无法联系到您。根据仲裁程序,本委于2025年6月9日将仲裁裁决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您处(邮政邮寄单号为:1001510030599)。因“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该裁决书被退回。现依法向您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依法确认申请人1张晓迪、申请人2张利华与被申请人宁晋县旭超塑料制品厂于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8月2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宁晋县旭超塑料制品厂支付申请人1张晓迪工资41500元、申请人2张利华工资41500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晋县晶龙街281-1号101室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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