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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通知(宁政办【2016】3号)

发布时间:2017-10-31 10:28:47归档人:admin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北街道办事处,盐化工园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字〔2016〕3号),以及《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衔接调整的通知》(邢政办字〔2016〕7号)等文件精神,对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省、市政府清理规范结果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共衔接调整21项,其中,编制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8项,衔接取消3项,保留实施2项,衔接市政府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目录(共8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0号)以及《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字〔2016〕3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衔接调整的通知》(邢政办字〔2016〕7号)的事项清单内容,我县编制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8项。编制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等内容。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要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五、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在本通知印发后完成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及公开公示工作。

附件:1./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共8项)

2./衔接取消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项)

3./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

4./衔接市政府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目录(共8项)

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